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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注 | 云南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2-28   来源:管理员   浏览量:137   分享到: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率逐年提升、存量磷石膏逐步消纳,促进磷化工产业绿色化、循环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云南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的地位,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积极引导结构优化,按照“谁生产、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原则,推动磷石膏生产企业落实治理主体责任,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产业绿色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技术优先。强化创新引领,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推动实现技术瓶颈突破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质量标准支撑,通过发展新质生产力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促进磷石不超过3000万元。
坚持控制增量,消纳存量。财政资金的安排按照科学合理、重点突出、择优扶持的要求,对行业部门审核确定项目及核定利用量实施以奖代补,推动全省磷石膏加快实现产消平衡。对存量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适当增加奖补额度,激发企业消纳存量磷石膏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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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磷石膏无害化处理项目。对在建年处理磷石膏能力达30万吨 (含)以上、且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达300万元 (含)以上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1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300万元。
2.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对在建年综合利用磷石膏能力达30万吨(含)以上、且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  (不含土地使用投资)15%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50%,项目建设完成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对实际投资额减少的项目相应减少奖补金额。

(二)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
(1)利用磷石膏生产磷建筑石膏粉、高强石膏粉、制酸联产水泥、生产石膏矿渣水泥等,年利用量在5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5元;利用磷建筑石膏粉生产建材类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系列石膏砂浆、石膏砌块、石膏条板、纸面石膏板、石膏模盒、石膏防火涂料、石膏装饰材料等),年利用量在5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10元。
(2)利用磷石膏制作水泥缓凝剂(包括矿化剂、增强剂等),  年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3元;在水泥生产中利用磷石膏或磷石膏水泥缓凝剂,年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3元。
(3)采购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单个项目利用量200吨(含)以上500吨以下的,每吨奖补10元;单个项目利用量500吨(含)以上的,每吨奖补15元。
2.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
对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市政道路)审核认定的利用磷石膏作为路基材料(包含水稳基层材料、 路基填料、路面修补材料、路基加固材料、隔音屏障等)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且磷石膏利用量在1万吨(含)以上的,每吨奖补10元,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
对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利用改性磷石膏材料进行矿坑充填类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项目,且磷石膏利用量在10万吨(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综合利用存量磷石膏奖补。
对存量磷石膏综合利用予以重点支持。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方向,在享受上述1-3项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利用当年以前产生的存量磷石膏,每吨增加奖补1元。
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利用量,定期组织申报审核后拨付资金。

(三)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技术进步。对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应用技术获得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次性奖补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成果转化。对承接高校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科技果转让的企业,按成交金额的20%奖补买卖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合同登记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 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3.企业培育。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现行奖补标准奖励。有效期内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鼓励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享受省级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四)磷石膏综合利用标准制定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主导制定磷石膏综合利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发布1项标准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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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加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联合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推进,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标准化建设经费等予以落实。省级财政积极筹集奖补资金预算,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
(二)严格项目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从严审核、认真把关,核实确认项目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存量消纳情况等关键要素,对利用量不明确、技术标准不合规、存在生态环保隐患等不成熟、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支持,确保依法合规推进磷石膏资源化、高效高值化利用。
(三)加强资金监管。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各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会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以及用于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将奖补资金用于与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的支出,不断巩固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
来源 | 红塔招商
编辑 | 柯常悦
审核 | 何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