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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是: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The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Guizhou

缩写:TCIAG

第二条 协会是由贵州省境内的化学工业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三个平台”(即资源整合平台、交流咨询平台、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竭诚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环境,发挥好服务、协调、引领核心作用,成为会员之家,成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64号蟠桃大厦五楼  邮编:550002

电话:0851-5584004   0851-5584163   0851-5584480

传真:0851-5584163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支持各会员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是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代表:代表本省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企业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优惠政策;

(二) 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反映行业共性问题,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三) 协调: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四) 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有序、良性健康发展。

(五) 公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公正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

(六) 统计:对本省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七)研究:开展对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特别是本省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省本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资源整合平台,支持以细分优势行业龙头企业为骨干、核心,整合产业链,各类企业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构建产业集群,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建设技术支持平台,支持产、学、研相关结合,为科研院校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帮助。

(八) 服务:开展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举办展览、产品推介、组织会议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推广使用新科技成果,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快捷通信平台,提高协会服务效率。

(九) 经政府委托和授权,协会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名牌产品评审等有关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产品及科技成果的鉴定等有关工作;

4、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5、组织或参与国家、贵州省鼓励发展产业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核。

6、开展公信证明、行业调查和信息披露、行业内纠纷裁决、参与有关资质资格认定、事故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贵州省内化工企事业单位及经理事会同意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 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及规范的生产经营相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省内化工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及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按协会、分会要求提供统计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交或免交会费,但免交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亏损企业、新组建企业和初来贵州企业,当年可减半或免交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协会进行统一的会员会籍和会费管理,各分会不独立开展会员会籍办理和会费收缴工作,会员单位有权拒绝重复收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决定协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熟悉本企业及所在行业情况,能代表行业行使相关职责、热爱协会工作。一般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内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会费收支情况等;

(九) 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同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按会员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它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履职的,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威望及影响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选举,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表彰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士,由理事会授予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秘书长等荣誉。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秘书长须熟悉化工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广泛联系企业,秘书长为专职,不得由会长兼任。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按协会职能和业务范围处理日常事务;

(六)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十一条 专业分会

(一) 协会按专业分类,根据该专业涵盖会员企业数量及规模设立专业分会;

(二) 设立特色化工分会,将具有贵州优势资源的氟化工、钡盐、汞回收、锰系电池新材料等特色化工产业以及企业数量及规模较小的其他新型化工产业纳入特色化工分会,产业及会员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可根据发展需要,成立新的分会。新成立分会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 分会为协会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分会在协会统一指导下开展有关专业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会员活动。分会可在协会授权下参加全国性会议和活动。

(四)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下设7个非独立法人专业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磷复肥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煤化工及有机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橡胶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磷酸盐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化学矿业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磷石膏分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特色化工分会;

第四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

由于化工行业产业繁多,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日新月异,同时根据国家对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的新要求,为帮助、服务企业更好地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发展资源、技术优势产业,满足政府对行业发展规划,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鉴定等的需求,特成立“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由省内外行业内的资深专家、大学教授组成。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办事机构

协会设综合办公室、会员服务通讯联络部、科技创新管理部、技术咨询服务推广部、政策程序咨询服务部和财务部。分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办事机构。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负责人的罢免程序:

(一) 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协会负责人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理事。协会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并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协会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会费交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协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表决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聘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进行财务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会费交纳办法(2019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相关要求,结合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体会费交纳标准为以下四档: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2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其它要求:

1、大专院校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按上述各档标准减半缴纳;

2、围绕行业进行技术、产品、设备推介的贸易企业、单位或个人,自愿入会,每年按1-3档对应标准缴纳会费;

3、根据协会章程和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放、管、服”政策精神,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可申请减交、迟交或免交会费,免交最多不得超过2年;亏损企业、新组建企业和初来贵州兴办实体的企业,当年可减半或免交会费。要求减交、迟交、免交的会员单位需向总会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审批后免交会费或按审批的减交额交纳会费。无正当理由2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4、各会员单位,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到总会财务部。

5、会员单位有权参加总会及各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提供的服务。

6、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